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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

                日期:2021-03-12 10:35 来源:区应急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

                 朝阳区应急管理ξ 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(2021年)
            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提高政府工◇作的透明度,本机关编制了《朝阳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“《指南》”),每年更新一次,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《指南》。
                一、主动公开
                (一)公开范围
                《条例》第9条、第10条、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,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。
                (二)公开形式
               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:
                “北京朝阳”门户网站(/)政府信息公开▃专栏(http://www.beijing.gov.cn/zfxxgk/11E000/cyq_index.shtml)。
                (三)公开时限
               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
                二、依申请公∞开
               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“申请人”)可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→特殊需要,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。
                (一)受理机构
                单位名称: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
                受理科室:办公室
                办公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303号楼
                办公时间:9:00-11:30 ;14:00-18:00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 (周一Ψ至周五,节假日除外)
  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:010-87312485
                传真号码:010-65090043
                通讯地址:朝阳区百子湾西里303号楼
                邮政编码:100124
                电子邮箱:yjjbgsyql@bjchy.gov.cn
                (二)不予公开范︽围
               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¤会稳定。
               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和国家」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。
                符合下↓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,不予公开:
                1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国家↑有关规定,涉及国家秘密的;
                2)根据《中华人№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、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卐利益、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;
                3)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涉及他人身份、通讯、健康、婚姻、家庭、财产状况等⌒个人隐私信息的;
                4)根据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其他不予公开的。
               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∑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,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;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,行政机关不得公开。
                (三)具体程序
               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,推荐填写《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“《申请表》”)。《申请表》复制有效,可以在信息公开机构①处领取,也可以在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。
                1、申请方式
               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◣的名称、文号、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。
               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:
                1)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上述公布的受理机构办公地点现场提出申〖请。
                2)信函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。
                3)电子邮件申请。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,邮件标题请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。
                2、申请注意事项

                1)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,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。

                2)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,说明需要ω 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,视为放弃申请,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。

                35人以上(含5人)共同ぷ申请同一政府信息,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,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。

                4)申请人申请获取税费缴∩纳、社会保障、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,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。

                5)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。

                3、登记
                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。
                4、答复
               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能够当场答复的,应当当场予以答复。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,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,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。
             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¤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@信息的,期限中止。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,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。期限的♀中止和恢复,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。 
                (四)信息处理费
                   依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〈政府信息公开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办函〔2020〕109号)相关规定,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、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,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≡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。
                  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,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》处理期限内,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,说明收费的依据、标准、数额、缴纳方式等。申请人应⊙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╱日内缴纳费用,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,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。
                   政府信息♂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。
                三、权利救济途径
               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『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               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〓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、监察机关或者政≡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。